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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操作实务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14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二)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股东会决议2001年3月5日,四联亨利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全体9名股东经表决,一致同意张琪、裘扬、刘珍安、段维宁、邬蜀豫以其在2000年7月18日与四联亨利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作为投资全部投入设立的西安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四联股份”)中。

2001年5月9日,西安四联股份全体发起人签署了《股东(发起人)对债权转股权认可证明》,西安四联股份全体股东(发起人)对张琪、裘扬、刘珍安、段维宁、邬蜀豫代四联亨利垫资10,247,587.00元用于购买电子一路西段18号A座写字楼5、6层,对此债权按1:1比例转为对股份公司的投资予以认可。2013年12月,原四联亨利和原四联华智全体股东承诺,2001年四联亨利、四联华智全体股东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西安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如有任何西安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未清偿债务或者潜在的、或有的债务纠纷,将由原四联亨利和原四联华智全体股东全部承担。

(三)工商主管部门证明2013年9月11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了《证明》,截至2013年9月11日,在工商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未发现四联股份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的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根据债权出资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9修正)》,虽未明确列示债权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亦无禁止债权作为出资形式的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张琪等5人的债权出资行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得到了四联亨利其他股东以及西安四联股份其他发起人的认可,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该债权转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对公司实收资本不存在不利影响。

七、债转股的操作分析

债转股与上市融资有异曲同工之妙,都让企业获得了一笔不需偿还的稳定资金,而企业自身也降低了负债并提高了资金周转的灵活度。在企业实施债转股以后,其负债能力和可抵押资产都得以提高,企业信誉也自然而然的随之提高,这都将有助于促进企业进一步融资,所以说债转股对于企业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债转股的方式

债转股本身并不复杂,但当它与资本运营的其他手段结合起来后就有了十分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操作中可分别情况根据不同企业的条件和要求采取不同的办法,尽可能地减少交易环节和成本,避免与制度发生冲突。

(一)债转股结合新股发售:对被债转股企业尚未改制上市的,债权方可以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将债权转为股权并通过新股发售变现。

(二)控股权转让中的债转股:企业控股权转让往往意味着企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等的改变,是企业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要完成企业控股权的转让,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负担能否妥善解决往往是关乎成败的重要因素。债转股在此方面则有广泛的运用空间。

(三)三角置换:债权方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或债权,包括债权转股权后的再置换。当债务方自身资产质量较差,债权人不能接受其债权转股权时,如果该债务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债权,三角置换式的债转股则可以达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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