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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vs.私募基金vs.信托计划比较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20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私募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契约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托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信托计划2-50人




4关于份额转让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无详细规定。

信托计划:柜台办理受益权转让。

5关于开放申赎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单一计划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

私募投资基金:无限制;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2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主要的监管发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

《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

《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资者

1)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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