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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随笔 | 为私募基金备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问题浅析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34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基金管理人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应当对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6怎样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7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应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8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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