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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随笔 |借贷合同中的先予仲裁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43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导读

随着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债务人违约的案例时有发生,一旦发生债务人违约的情况,债权人一般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一方面诉讼时间较长,另一方面诉讼成本较高(聘请律师和诉讼费),为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议适用先予仲裁。


先予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纠纷发生之前,为保证合同内容的全面履行,通过仲裁委员会就合同所涉及内容先行仲裁,并出具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即可根据仲裁委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具体内容直接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先予仲裁避免了纠纷后裁决引发的争议和裁决过程冗长带来的低效率。

就目前来说,先予仲裁仅限定于责权利清晰,少有争议的借贷类案件。借贷类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出借事实和数额、期限、利率和利息均无异议,担保人对担保物折价、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无异议。双方当事人提交先予仲裁,目的在于表明商业交易的诚信,形成良性循环,达到双赢的经济与社会效果。

先予仲裁的实行,可督促双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引导双方坚守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形成社会良好风气。相反,其他合同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因其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款的拨付、材料标配、不可抗力等因素都将导致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此类存有争议性、不确定性的案件不适宜先予仲裁。

先予仲裁理念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的平等原则、第六条的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的全面履行义务等规定,先予仲裁体现了自愿、公正、有偿的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交易的价值取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有相关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现行判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先行裁决的规定,都体现尊重事实,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基本原则。


先予仲裁案件最早在海南仲裁委员会实行,到目前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程序和准则。先予仲裁案件标的以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数额为准,借贷合同应包括本金和利息。仲裁费按仲裁请求标的金额的 2‰收取,仲裁费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为提高效率,先予仲裁案件原则上由驻会仲裁员审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案。如一个200万元标的借款案件,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提起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22800元,这还不包括律师代理费等。如申请先予仲裁,则只需交纳4000元仲裁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更为重要的是免除了双方较长的诉讼程序的拖累。

海南仲裁委员会的先予仲裁自2012年试行以来,双方当事人对此项制度普遍认可。借款人在第一时间拿到借款用于生产经营,还贷率明显提高,近乎100%。基本未出现先予仲裁案件不履行的情况,充分体现了先予仲裁的执行力和社会价值。

目前先予仲裁主要集中在小贷公司、股份制银行系统及民间借贷领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研究使先予仲裁制度在互联网金融中的普遍性运用。


作为法律界人士,我们认为,此制度值得推广。

作者简介

大安二哥,毕业于河北大学,律师,从事专业商务调查和知识产权保护逾16年,现专注于诉讼取证、企业安全顾问(员工忠诚度和侵犯商业秘密)领域,在调查取证、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安全防范领域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和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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