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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随笔 |侵权屡禁不止,原因何在?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46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导读:

近来,多家报纸报道了湖南卫视的一档音乐 / 真人秀节目《歌手》(原名为《我是歌手》)涉嫌侵权的消息,该事件的起因在于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针对歌手张杰所演唱的歌曲《默》指责主办方未向其申请授权,虽然事后高晓松通过微博表明湖南台已向其补办授权手续,但纵观历年报道,我们可以发现,这不是湖南卫视第一次陷入这样的舆论旋涡中,当然也不会是最后一次。究其原因,可以归根于以下几点:

1.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惩罚力度小

我们常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即使被侵权的著作权人进入司法程序,最后法院判决赔偿损失的数额也极为低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在《关于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调查研究(上)》一文中关于损害赔偿数额情况的介绍: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调撤率较高,判决率较低。据统计,北京市法院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判决率不超过15%,判决损害赔偿额从900元至12万元不等。中央电视台制作的春晚类综艺节目的侵权赔偿数额较高,最高判赔额为12万,最低判赔额也达到4万元。涉及地方电视台制作的综艺节目多为数期,原告通常以其中一期节目或数期节目起诉,索赔数额最高为5万元,不同法院的判赔数额按照每期900元至8000元计算不等。

2.全民版权意识薄弱,舆论的支持力度小

事实上,此类事件在娱乐圈里已经见怪不怪,前有摇滚歌手汪峰禁止旭日阳刚组合演唱其歌曲《春天里》,后有民谣歌手马頔禁止张磊演唱《南山南》,但却遭到了部分网友的炮轰以及指责声。

3.法律有待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给力。

根据相关规定:当创作者身为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情况下,他(她)所创作的作品被允许任何人在任何形式的演出,活动(包括商业行为)中,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任意使用,如果自觉申报商业收入,由邀请方付相关费用给协会,再有协会分配给创作者.换言之,如果没有任何监督,核查和自觉性,无论次数以及价值都无从考证,任何人可以随意使用.

以上言论摘自汪峰博客里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者的描述,另据北京日报报道,音著协很少主动为创作者维权,或联系他们交付版税,即便有,也是少得可怜。据了解,一些知名音乐人一年拿到的版税仅在百元左右。也因此,不少大型唱片公司或独立音乐人偏向自己运作版权。我们可以看出现有法律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有待于提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分别是:(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何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并最大程度的保障他们的利益,这不得不由得我们深思。

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王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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