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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随笔 | 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关于企业历次股权变更的核查要点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23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时,需要关注的关键、疑难问题很多存在于企业股权变更过程中。律师需要通过核查材料、访谈相关人员、实地走访等方法,了解企业设立及股权沿革情况,判断登记、变更过程是否符合设立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是否符合正常逻辑、与法律或可以核实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冲突。



下面将企业股权变更过程中一些关键的核查要点分述如下:

一、实际出资情况


尽管公司法确定认缴资本制,以及不再强制要求验资,但公司股东出资仍然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和限制。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其注册资本需要全部实缴,公司在设立时或在经营过程中决定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负有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的义务,该义务在设立或增资时是否实际履行,需要加以核实,主要核查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出资证明文件是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虚假出资的重要证明。

(一)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在2014年《公司法》修订前,公司注册时股东必须实缴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因此2014年以前设立的公司设立文件中一定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但是2014年《公司法》修订以后,工商局不强制要求企业设立或增资时备案实收资本情况,因此如果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或后续增资很可能没有经过验资程序。

(二)汇款凭证

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如公司股东出资或增资未进行验资,则可以核查股东向公司汇入出资款的银行凭证。有些工商部门会在企业设立或增资备案时,要求公司提供股东出资的汇款凭证,有些工商部门则不需要企业提供。

(三)非货币出资

非货币出资需要注意核查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

《挂牌标准指引》中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拟挂牌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上述《挂牌标准指引》的规定,严格履行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定程序和要求。

1实物出资入账价值是否真实。实物、专利技术出资的至少应有实物出资清单、《资产评估报告》或《价值鉴定书》等价值鉴定文件,有权属文件的应当核实登记的权利人是否已经变更为公司,还应当关注是否有购置合同、付款凭证,记载的金额是否与价值鉴定材料中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等。

2用以出资的办公用品、机器设备、技术专利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联性。避免股东将废旧无用的设备投入公司,但实际并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

3在以无形资产出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职务发明的问题。若股东通过知识产权出资,若该知识产权属于职务发明,真正的权利人应当是公司而非股东,则相当于以公司自有资产出资,构成出资瑕疵。若公司出现上述出资瑕疵问题,可通过如下方式解决:

(1)资产置换

即股东通过其拥有的其他资产(一般用现金置换的较多),来置换原已投入公司的无形资产。出资置换的实质为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将股东原来投入公司的瑕疵资产先减出公司,然后原股东用价值相同的其他资产对公司增资,其中包含减资和增资两道程序。

(2)购买无形资产

即股东向公司出资购买属于职务发明的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出资瑕疵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

二、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


通过核查企业过去增资或股权转让时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了解增加投资的金额、注册资本增加金额、股权转让的对价等。将股东或外部投资者对企业增资或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价格,与公司当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依据计算出的价格进行比较,判断当次股权转让或增资系溢价转让(增资)、平价转让(增资)或折价转让(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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