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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随笔 | 网络竞价排名中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37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需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进行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北京高院发布的《审查指南》第40条规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除非明显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未实施选择、整理、推荐、编辑关键词等行为的,对竞价排名服务中所使用的关键词等不负有全面、主动审查的义务,且可在接到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 接等必要措施,未采取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知道他人利用竞价排名服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是建立在其认定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的基础之上的,既有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呼应,又有对互联网企业的呵护之意。


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各异,随着搜索引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竞价排名的方式可能还会出现其他特征。但竞价排名作为一种广告行为,只有在有效地规制下才能使参与各方的利益都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寻求实现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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