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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随笔 |离职跳槽-想想竞业限制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41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其次竞业限制可以解除或变更。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是否自动解除呢?笔者认为,若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可对于已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不能认为竞业限制约定自动解除。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需要启用竞业限制,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因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的经济补偿的,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其竞业限制义务仍不能自动免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禁止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进入竞争对手处工作,以预防可能会发生的泄密事件,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竞争对手的评判,具体可以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市场区域、目标客户群等综合判断,不应仅以约定是否在《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有列举作为唯一的标准,而是应从实质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来考虑。《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用人单位应按双方约定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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