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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判例:十则证券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10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判决摘要】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投资人只起诉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实际控制人追偿。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必须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布之日起算。

5、企业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持分支机构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文件,经申请和公示,取得证券交易中心席位,并以申请证券交易中心席位时备案的业务专用章及个人名章,所为的确认证券交易行为,在该分支机构撤销后,应由其所在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5期(总:91期)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可以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在委托权限和期限内为一定事务。事务所发生的法律效果、责任承担归委托人。因此,分支机构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文件,授权企业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使用备案的业务专用章及个人名章,所为的行为应该归结为企业分支机构的行为。《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支机构无论是否撤销,其民事责任都由该分支机构所属的企业来承担。

【判决摘要】

企业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持分支机构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文件,经申请和公示,取得证券交易中心席位,并以申请证券交易中心席位时备案的业务专用章及个人名章,所为的确认证券交易行为,在该分支机构撤销后,应由其所在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6、证券公司被客户起诉索赔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在指定交易中严格遵守了规定的交易流程,不存在违规行为。如果不能证明,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公司因其过错对证券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客户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5期(总第151期)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券公司被客户起诉索赔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在指定交易中严格遵守了规定的交易流程,不存在违规行为。如果不能证明,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1998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因其过错对证券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客户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证券公司因在通知客户新股申购信息时存在过失而导致客户认为其成功申购新股的,证券公司只需赔偿客户因这一误认而导致的合理支出,无需赔偿其他费用。

——夏永麟诉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无锡营业部确认股票认购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第6期(总:62期)

【裁判要旨】

证券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申购新股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证券客户为委托方,即被代理人;证券公司为受托方,即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证券客户认为证券公司在新股申购过程中存在过失而向证券公司索赔的,需证明其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所受损失与证券公司的过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证券公司通知客户新股申购配号信息中存在的过失与客户新股申购失败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证券公司因在通知客户新股申购信息时存在过失而导致客户认为其成功申购新股的,证券公司只需赔偿客户因这一误认而导致的合理支出,无需赔偿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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